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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25/07/01建設處都市計畫科
公告本縣114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案」暨受理民眾申請交換資格審查,期間30天。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50之2條。
二、「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7條。
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4年1月22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40002560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114年7月1日(星期二)起至114年7月30日(星期三)止,共計30天。
二、公告交換標的之標示、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狀態及使用現況,詳如土地清冊。
三、公告地點:本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公佈欄;同時將於114年7月1日連續3日於更生日報刊登公告及公告於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並刊登於縣府公報。
四、受理交換期間:自114年7月1日(星期二)上午8時00分起至114年7月30日(星期三)下午5時30分止,逾期不受理。
五、受理申請機關:本府建設處。
六、受理方法:凡願意申請交換資格審查者,於受理交換期間依照本辦法規定,填妥並備齊相關應備文件,親自或委託送至本府總收發室掛號申請,若以郵寄申請,請寄至花蓮市府前路17號花蓮縣政府收(申請期間認定以本府收文章為主或以郵戳為憑)。
七、申請交換資格審查應備文件:(詳如附件)
八、俟本府審查完竣後另案公告受理交換標的投標、開標日期、地點及決標(得標)後配合辦理移轉登記機關。
九、本公告未盡事項,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刊登報紙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執行機關公告為準。
十一、申請所需相關書件請於「花蓮縣全球資訊服務網-最新消息」下載列印,相關土地交換條件之查詢洽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03-8242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