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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 二、內政部107年10月18日內授營中字第1070816899號函。
公告: 一、生效日期:自公告日起第3日生效。 二、「變更光復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機關用地『供花蓮縣消防局使用』)案」,計畫書、圖分置光復鄉公所及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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