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2023/03/08建設處下水道科
花蓮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
回收水再利用申請取用須知
一、本中心放流水主要水質標準:6<pH<9、COD≦100mg/L、BOD5≦20mg/L、SS≦20mg/L。
二、回收水使用不應與人體有直接接觸。
三、回收水只限利用於景觀、澆灌、灑水抑制揚塵、沖廁之用途,相關規定可參考環保署
(96.10.15)「建築物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建議事項」。
四、回收水使用時,避免採取噴霧方式用水,以防病原體經由呼吸道進入人體。
五、回收水儲放存用時間請避免超過 1 日。
六、本中心有權依照回收水實際水質狀況停止供應取用。
七、申請作業需於一個工作日前向本廠申請,申請方式需以書面傳真,並檢附身份證影本,取
水作業時間為週一到週五 08:00~16:00。
八、回收水取水水管規格:2.5 英吋快速接頭(請自備水車或取水容器)
管理單位:花蓮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
地址: 973花蓮縣吉安鄉南濱路一段531號
電話: 03-8422665
傳真: 03-842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