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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二、內政部107年10月31日內授營中字第1070817539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生效日期:自公告日起第3日生效。 二、「變更花蓮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機關用地)『供花蓮縣消防局花蓮分隊使用』案」計畫書、圖分置花蓮市公所及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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