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人條件: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擬具重建計畫向本府申請獲准之新建建築物起造人。若起造人為2人以上,應經全體起造人同意,並推派1人為具領人。
二、受理期間:即日起至114年度補助款計新臺幣60萬元用罄為止,前開補助款未用罄時受理至114年12月12日下午5時止。
三、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依擬具重建計畫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之額度為準,每案以新臺幣5萬5,000元為上限。
四、申請人應於前揭受理期間,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格式如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經本府核准之重建計畫書影本及函文影本。
(四)擬具重建計畫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
(五)補助重建計畫費用請撥領據。
(六)請撥帳戶之存簿影本。
五、申請案件有下列情事者,不予補助:
(一)土地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
(二)建築物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二。
(三)已領得使用執照。
(四)同一重建計畫範圍重複申請者。
(五)其他經內政部規定不予補助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