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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 二、內政部107年10月31日內授營中字第1070817532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生效日期:自公告日起第3日生效。 二、「變更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部分商業區與停車場用地為機關用地『供花蓮縣消防局使用』)案」,計畫書、圖分置吉安鄉公所及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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