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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22/11/01建設處都市計畫科

實施「變更吉安都市計畫(公教會館用地為文教兼供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案」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7條。
二、內政部111年10月19日內授營中字第1110818250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生效日期:自公告日起第3天生效。
二、「變更吉安都市計畫(公教會館用地為文教兼供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案」計畫書、圖分置於本縣吉安鄉公所及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公開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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