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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26/07/29建設處交通科

公告「114年度花蓮縣通用計程車營運補助計畫」第二次評選作業,徵求有意願經營之計程車業者參加評選

一、為改善行動不便者無障礙運輸服務,本府向交通部申請20輛通用計程車購車補助,採公開評選方式,評選出1家業者補助並經營,請有意願者依「花蓮縣通用計程車評選作業須知」及「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二、經評選且取得優勝之業者須於6個月內完成籌備,並提供載運乘坐輪椅乘客運輸服務,車輛需為新車且包含無障礙設備,補助對象為車輛所有人(車籍須為花蓮縣),每輛車補助金額為新台幣90萬元(含交通部40萬元、本府50萬元),但以購置車輛及設備費用之49%為上限。
三、評選作業簡述如下(相關內容請詳閱本縣通用計程車選作業須知):
(一)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115年8月17日止(例假日不受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資格:
1.本縣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經營派遣業務)及計程車客運業。
2.具備預約叫車系統平台。
3.已加入本縣「敬老愛心計程車隊」。
(三)受理申請地址:掛號郵寄或親送至花蓮縣政府建設處交通科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四)評選審查文件:
1.資格審查提送資料檢核表。
2.申請表、通用計程車駕駛人清冊、營運計畫書。
3.至少10名駕駛人(依提報計畫內容調整數量,最多20名)之「合作意願書」正本及「執業登記證」影本。
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經營派遣業務)營業登記影本、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任1份,負責人身分證影本1份。
四、契約期限:自簽訂日起至5年6個月(含6個月籌備期),倘屆期尚有車輛有效服務期間未滿5年,則契約持續有效。
五、檢附「花蓮縣通用計程車評選作業須知」、「花蓮縣通用計程車經營管理行政契約」及「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等資料,請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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