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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26/07/15建設處都市計畫科
公告受理花蓮縣0403震災紅黃單建築物弱層補強或修繕工程租金補貼。
依據:本縣重大災害民間賑災捐款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115年度第1次會議案由十決議。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
二、補貼對象:因0403震災受毀損房屋,經本府列為之紅黃單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
三、補貼期數:視各該弱層補強或修繕工程影響住戶期間,以12期為限。
四、申請方式及檢附文件:
(一)受損住宅屬於公寓大廈且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應分二階段向本府申請,各階段申請人及須檢附文件如下:
1、第一階段:由管理委員會應檢附以下文件向本府申請同意備查:
(1)受損住宅大樓進行弱層補強或修繕工程之工程合約影本:需包含工程名稱、施工項目、施工範圍及施工期間(預計開工日與完工日)。
(2)受工程影響之門牌戶清冊:需包含門牌號碼、施工前實際居住人口數、受工程影響居住之起迄日期。
2、第二階段:管委會檢送上開文件經本府同意備查後,受損住宅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方得檢附以下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租賃契約:租賃住宅應為合法建築物,且不得為被張貼紅黃單之建築物。
(4)實際居住證明:應由管委員核發並用印。
(5)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6)受損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
(7)居住事實切結書。
(8)倘實際居住者為該住宅所有權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應一併檢附可證明關係之戶口名簿影本或申請日起算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9)其他經本府認定必要之文件。
(二)受損住宅非屬上述類型者,受損住宅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檢附以下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受損住宅進行弱層補強或修繕工程之工程合約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需包含工程名稱、施工項目、施工範圍、施工期間(預計開工日與完工日) 及受工程影響而不能居住起訖時期。
4、租賃契約:租賃住宅應為合法建築物,且不得為被張貼紅黃單之建築物。
5、實際居住證明:應由村、里長核發並用印。
6、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受損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
8、居住事實切結書。
9、其他經本府認定必要之文件。
五、補貼額度及撥款方式:
(一)實際居住人口3人以內者每月9,000元為上限、實際居住人口4人者每月11,000元為上限、實際居住人口5人者每月13,000元為上限、實際居住人口6人者每月15,000元為上限、實際居住人口7人者每月17,000元為上限、實際居住人口8人以上者每月19,000元為上限。
(二)補貼以每月核撥,核撥日皆為每月最後一日(含例假日),每月核發金額以申請時實際居住人數計算(惟租金未達補貼上限者,則依每月實際租金金額核發)。
(三)租賃契約於核撥當月有不足月情形,將按日計算核撥。
六、補貼期限尚未屆滿前,有以下情形者,本府將終止補貼並追繳溢領之租金補貼:
(一)租賃契約中斷,但未於中斷次日起2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至本府,自契約中斷日起終止補貼。
(二)受損住宅所有權人將產權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他人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自登記完成之日起終止補貼。
七、本公告未盡事項準用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