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2018/10/12都市計畫科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
一、展覽期間:30天(自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至107年11月10日止)
二、展覽地點:旨開計畫書、圖分置於本府建設處、花蓮縣花蓮市公所公告欄。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對於本計畫案如有變更意見,請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便彙整後送請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法審議之參酌。
四、為使民眾更加瞭解都市計畫變更內容,茲訂於107年10月25日(星期四)上午10時假花蓮縣花蓮市公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