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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管理科
建築管理科2019/11/19建築管理科

花蓮縣政府公寓大廈列管說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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