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下簡稱賑災基金會)114年2月5日賑基字第0001140034號函。
公告事項:
一、適用對象:113年4月3日花蓮震災中倒塌或嚴重毀損,經本府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紅色危險標誌,並依建築法強制拆除之合法建築物(以下簡稱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且不參與重建者。
二、價購方式: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舉辦自辦公聽會及選配抽籤階段表示不參與重建者,由實施者彙整提供不參與重建者其權利變換前價值,向賑災基金會提案申請價購。 經賑災基金會審查同意後,於該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審竣並核定前,由賑災基金會與實施者研議簽約並價購不參與重建者其權利變換前價值及產權移轉等作業。
三、賑災基金會價購不參與重建者參與權利變換之權利後,以權利變換身份參與重建,並依權利變換價值占比負擔相關重建成本。
四、經賑災基金會協助價購不參與重建者權利變換前價值後,該所有權人不得領取賑災基金會配合0403花蓮震災復原自用住宅重建補助款新臺幣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