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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
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2022/05/23建設處建築管理科

昇降設備不合格停止使用標示

依建築法第77條之4第2項「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
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
申請安全檢查。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
如建築物昇降設備違反上開法規規定,於該昇降設備貼示不合格之公告樣章(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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