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2025/04/09建設處都市計畫科
公告受理「0403花蓮震災重建經費補助方案」及賑災基金會配合補助重建費用相關辦理方式
依據:
一、行政院113年11月18日院臺建字第1131026891號函核定之「0403花蓮震災復原自用住宅重建補助方案」。
二、內政部114年1月7日台內國字第1130815556號函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受災戶自用住宅重建工程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三、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14年1月23日賑基字第0001140013號函。
公告事項:
一、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補助對象:
(一)113年4月3日花蓮震災中倒塌、毀損,經本府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紅色危險標誌並依建築法規定逕予強制拆除之合法建築物(以下簡稱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人)。但震災後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人)死亡者,為其繼承人。
(二)前款所有權人(權利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於災害發生時具有居住之事實。上述第(一)項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建築物經張貼紅色危險標誌當日建物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準,並以自然人為限;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經取得合法房屋證明者,其權利人依張貼紅色危險標誌當日由本府認定之,並以自然人為限。
三、旨揭補助方案之補助方式計有2種,適用對象僅得擇一申請補助,補助方式說明如下:
(一)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者:
1、補助重建單價:最高新臺幣(下同)12萬元/坪,詳如附表一。
2、補助額度:以補助單價乘以拆除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登記面積或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所載面積計算,每戶最高補助30坪,補助額度以360萬元為上限。
3、每一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人)以補助一門牌戶為原則。但同一所有權人(權利人)持有多戶,且經本府認屬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自住者,得放寬不以申請補助一門牌戶為限,其各戶合計最高補助面積為30坪,補助額度以360萬元為上限。
(二)採立法院主決議方案(建築法)申請重建者:
1、補助重建單價:最高15萬3,000元/坪(18萬元/坪×85%),詳如附表二。
2、補助額度:以補助單價乘以拆除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登記面積或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所載面積計算。
3、每一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人)以補助一門牌戶為原則。但同一所有權人(權利人)持有多戶,且經執行機關認屬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自住者,得放寬不以申請補助一門牌戶為限,其各戶合計最高補助面積為30坪,補助額度以新臺幣459萬元為上限。
(三)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經取得合法房屋證明者,其建築物面積由本府認定之。
(四)集合住宅符合都更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僅得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重建工程經費補助。
四、擇依都更條例或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者,得另申請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之重建補助經費,每一門牌戶及每一建物所有權人以補助1戶為原則,個別建築物所有權人以補助1門牌戶為原則,額度為50萬元/戶。
五、申請程序:
(一)依危老重建條例申請重建者,於重建計畫經本府核准後,由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檢附申請補助應備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依都更條例申請重建者,於擬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經公開展覽後,由實施者檢附申請補助應備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三)依建築法申請重建者,於領得建造執照後,由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檢附申請補助應備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六、申請重建補助者,應具備下列各項文件:
(一)依危老重建條例申請重建者:
1、申請書。
2、本公告事項二之相關證明文件。
3、補助對象及請領補助經費清冊。
4、核准之重建計畫書及相關文件。
5、補助對象切結如經本府檢核有不符合補助條件之情形,應無條件歸還已領得補助款之切結書。
(二)依都更條例重建者:
1、申請書。
2、本公告事項二之相關證明文件。
3、補助對象及請領補助經費清冊。
4、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及相關文件。
5、補助對象切結如經本府檢核有不符合補助條件之情形,應無條件歸還已領得補助款之切結書。
(三)依立法院主決議方案(建築法)申請重建者:
1、申請書。
2、本公告事項二之相關證明文件。
3、補助對象及請領補助經費清冊。
4、核准之建造執照及相關文件。
5、補助對象切結如經本府檢核有不符合補助條件之情形,應無條件歸還已領得補助款之切結書。
七、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期限截止前,以掛號方式(郵戳為憑)或送至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辦公室(地址: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轉536~537)。
八、撥付重建補助經費規定:
(一)第一期款:申請人於領得建造執照並申報開工後,檢附建造執照影本、申報開工證明及請撥領據,向本府申請撥付補助金額60%。
(二)最後一期款:申請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檢附使用執照影本及請撥領據,向本府申請撥付賸餘補助金額。
(三)上開重建補助經費應撥入申請人委託金融機構開立且經執行機關備查之信託專戶並專款專用。
九、旨揭重建補助方案按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期程,自113年起至116年止,惟撥付申請人補助經費之時點涉及領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及領得使用執照等,為因應各案社區推動重建與整合時間不一之情形,如有個案尚未興建完成,本府將依其興建進度並視實際需要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申請延長方案計畫期程。
十、依立法院主決議方案(建築法)辦理重建並請領補助者,不得再循都市更新條例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
十一、有關「0403花蓮震災復原自用住宅重建補助方案」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受災戶自用住宅重建工程經費補助作業要點」之詳細規定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https://www.nlma.gov.tw/)主題分類「危老及都市更新」查詢,另申請書件等相關資料可至本府建設處網站(https://pw.hl.gov.tw/)主題專區「都市更新」下載或至都市計畫科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