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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科2019/10/01都市計畫科

花蓮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規定

主旨:公告「花蓮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規定」,即日生效。
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規定」第三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申請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二十歲。
(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 有配偶。 2.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 3. 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
(四)申請人僅持有一戶住宅,該住宅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重建計畫範圍內,且重建前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 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2. 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得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五)家庭成員無重建住宅以外自有住宅。
(六)家庭成員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合計低於重建住宅所在直轄市、縣(市)百分之二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
三、重建住宅貸款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
(一)貸款每戶最高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貸款期限最長20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合計最長5年。
(二)承貸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於利息補貼開始日起三年內,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533%計算,郵儲利率調整時,應即隨同機動調整。第四年起停止優惠利率及利息補貼,由借款人即受補貼者與承貸金融機構重新議定利率。
四、申請人請於受理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重建計畫函影本。
(三)重建前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如建物資料主要用途均為空白應提供房屋稅單影本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
(四)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請領之全戶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申請人配偶之全戶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及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五)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請領之家庭成員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六)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請領之家庭成員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七)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八)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
五、受理機關:花蓮縣政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電話:03-8227171,分機534~537。
六、有關作業規定、申請書等相關資料,請於內政部營署首頁—〉「危老重建專區」—〉「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專區」(https://twur.cpami.gov.tw/zh/theme/main/42)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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