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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2020/04/24

​花蓮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總說明

壹、內政部推動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為解決民眾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長年困擾,內政部推動全國性專案通盤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是都市計畫地區數十年來未落實全面開闢所導致問題,也是地主長年來的困擾,無法妥善運用又妨礙地方發展。為此,內政部於102年11月29日研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並函請各地方政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中央訂定檢討作業原則,全面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地主可以取回可建築使用土地,也提升都市居民生活環境品質。同時,內政部也明訂配套措施,讓縣市政府遵循辦理,包括:公辦跨區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可建築土地比例50%,實際開發領回依重劃核定比例為準,加強利用公有土地等措施。


 
貳、計畫目標

 一、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促使有限之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發揮效能,並減少民怨。
 二、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提升都市居民生活環境品質,並減輕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財務負擔。

 
參、配套措施
 一、辦理跨區整體開發:
經檢討可變更公共設施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之土地,應併同檢討後仍保留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評估可行之整體開發方式(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及整體開發範圍:

(一)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並為落實受益者負擔之精神、公平負擔開發後之公共設施用地,跨區整體開發後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可建築用地以50%為上限。實際開發後領回之抵價地比例或重劃負擔比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比例為準。
(二)同一計畫區可採跨區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亦可考量聯合周邊數個都市計畫區評估併同辦理跨區整體開發。
(三)加強利用公有土地:
1.已徵收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因社會經濟發展變遷,經檢討確實已無開闢需求者,應研議撤銷徵收一併納入辦理跨區整體開發。
2.已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原則上不予納入檢討,但如同樣經檢討確已無再作公共設施需要者,應檢討變更為其他之公共設施用地或適宜之使用分區,併入經檢討撤銷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併同納入辦理跨區整體開發,以提高開發財務之可行性。
(四)考量實際開發之可行性,檢討後仍保留之道路用地,是否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應視個案開發之可行性,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定,否則原則上不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並賡續依行政院核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處理方案」解決對策,如容積移轉、公私有土地交換、推動都市更新...等予以取得。

二、為利後續之推動執行,各地方政府應由直轄市、縣(市)副首長擔任召集人,召集府內之都市計畫、城鄉、地政、教育、財政及各用地事業主管單位等組成跨局(處)之推動工作小組,以利工進。

三、本部應督促各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主動積極協調各公共設施用地使用機關或管理機關,將其用地需求情形納入通盤檢討案予以檢討,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並會同各公共設施用地之中央相關部會主管機關,積極督促地方之主管機關辦理各該公共設施用地之需求檢討事宜,必要時應負責協調辦理,以加速檢討及審議作業時程。(各公共設施用地之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如 文件檔案: 附件二 )
 
肆、作業流程

       本縣理原則奉行政院核定後,由內政部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4款規定,指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並依據同辦法第42條後段規定,有關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由鄉(鎮、市)公所辦理者,改由縣政府依上開規定辦理之,以爭時效。檢討作業流程如 文件檔案: 附件三,並應列管各計畫案之辦理進度,秉持滾動式檢討原則,於2至4年完成專案通盤檢討作業:

一、辦理通盤檢討前之公告徵求意見及協調各使用及管理機關
內政部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一個月內,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將通盤檢討範圍及有關書件公告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三十天,並將公告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俾公民或團體於公告期間,向辦理機關提出意見,供作通盤檢討之參考。並應依同辦法第45條規定分別協調各使用機關或管理機關。

二、辦理專案通盤檢討草案之公開展覽及舉辦說明會
內政部部(部訂特定區計畫)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完成公告徵求意見後12個月內提出各該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草案,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舉辦說明會。辦理都市計畫公開展覽事宜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告週知(含通知)、會同相關機關(單位)辦理說明會等事宜,以加強落實民眾參與。

三、內政部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完成公開展覽及舉辦說明會後,將專案通盤檢討草案及公開展覽期間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送請各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並循序報請內政部核定後,交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發布實施。



伍、本府目前進度 

       目前本府辦理之「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已依內政部部頒原則研擬草案規劃,並富里、玉里、瑞穗、新城(北埔地區)、新秀、秀林(和平地區)、秀林(崇德地區)、磯崎、石梯、豐濱、壽豐、東華大學特定區及鯉魚潭風景特定區等13處都市計畫已完成草案公開展覽說明會,其餘5處都市計畫陸續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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